第九章 附 则
附件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挂牌电子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着"诚信、公平、效率"的原则,根据《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挂牌电子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挂牌电子交易。参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者必须遵守《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及本细则。本细则有关规定与《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不一致时,应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挂牌电子交易"是指在中心规定的可交易的钢铁产品范围内,交易商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买、卖要约(购销合同),一旦要约被接受(成交)即签订不可撤销和不可变更的电子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合同条款进行实物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担保金"是指交易商在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销售商品时,销售方的商品尚未注册登记为仓单之前,根据中心的要求,作为其向购买方交货的担保而经中心冻结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中心可在销售方违约时,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将违约部分所对应商品的担保金作为违约金直接划付给购买方作为赔偿。
第五条 "交割单"是指由中心开具的、用以证明购销双方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的凭证。购买方凭交割单及其他相应凭证到双方约定的交货仓库办理商品出库或过户手续。
第六条 挂牌电子交易的"报价"是指符合相关挂牌电子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在约定地点交货的含增值税价格。
第三章 交易者
第七条 参与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者必须是在中心注册的交易商。
第八条 交易商具有进行挂牌电子交易的买入和卖出交易的操作资格。
第四章 电子交易合同
第九条 参与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双方同意统一采用中心制定的《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挂牌电子合同》文本(详见本细则之附件),并承诺遵守该文本条款的约定。
第十条 挂牌电子合同条款(指要约信息)由要约方约定。要约方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要约信息即视其确认了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承诺方承诺成交即视其同意要约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构成合同"承诺"。
第五章 交 易
第十一条 挂牌电子交易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至下午15:00,中心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调整交易时间。中心有权通过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十二条 挂牌电子交易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数量单位为吨。
第十三条 挂牌电子交易商品申请程序:交易商在销售商品前,须就拟销售的商品向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批准后方可在中心挂牌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商品由销售方选择中心指定挂牌电子交易专用仓库交收。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调整指定挂牌电子交易专用仓库。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钢铁产品销售和采购程序:
1、交易商与中心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即《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入市协议》)。
2、交易商销售商品,须提交经中心注册的仓单,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输入相关内容后即完成了销售方委托指令的录入;如交易商未能提供注册仓单,则须为其交货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形式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交易商采购商品,通过中心挂牌电子交易系统输入相关内容后即完成了购买方委托指令的录入;购买方须根据采购的数量按中心规定的订金标准向中心缴纳订货款,订金标准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3、承诺方承诺以后,交易商双方以要约价格和承诺数量成交。
4、当天交易结束后,交易商可通过"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网站提取《挂牌电子交易成交通知书》,或由中心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中心提供给交易商的电子信箱中。
5、销售方须按照如下时间节点将有效的提货单据送交中心(传真件须注明"传真件有效"字样,并加盖合同章或公章)、购买方须按照如下时间节点将全额货款送交中心:
双方在当天上午12:00以前达成的成交,在当天下午16:00以前向中心送交;当天上午12:00以后达成的成交,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2:00以前向中心送交。
6、中心在购买方全额货款到达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并收到销售方的有效提货单据后,代销售方向购买方开具交割单。购买方必须在中心开出交割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对货物进行确认,并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届时中心将80%货款代为划付给销售方。
7、当月20日之前成交的,销售方须在当月25日(含)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20日(含)以后成交的,销售方须在下月25日(含)前开具增值税发票;25日是非工作日的,以该25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准。待中心收到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购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中心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中心将代为划转剩余20%货款给销售方。
8、销售方须向购买方出具该销售商品的质量保证书原件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如无法提供原件,可在质量保证书复印件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保货物质量。销售方需对所销售货物的质量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交易手续费进行调整。
第六章 结算及交货
第十七条 挂牌电子交易采取订金及担保金制度。交易商在采购商品时须按中心规定的标准缴纳订金;交易商在销售商品时如不能提供注册仓单,须按中心规定的标准缴纳担保金。订金及担保金标准暂定为:螺纹钢、线材100元/吨,热卷板200元/吨。
中心可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及时调整并公布交易商品的订金及担保金标准。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商输入采购指令,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冻结其交易帐户内相应需缴纳的订金;交易商可以通过仓单或担保金卖出的方式输入销售指令,挂牌电子交易将自动冻结相应的仓单数量或担保金;指令撤销后,挂牌电子交易系统将相应未成交部分的订金、仓单或担保金自动解冻。
交易商发布的购销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指令。
第十九条 在购买方全额货款到达中心指定结算账户后,中心将释放相应的订金;销售方将仓单送交中心,或购买方办理完出库或过户手续,中心将释放相应的担保金。
第二十条 挂牌电子交易的货款由中心代收、代付。
第二十一条 货款以实际交货数量结算。交货时溢短不得超过相关挂牌电子合同的约定或所售货物最小件的重量。超出此范围的,中心将通知购销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购买方有权拒收超出部分的货物或要求销售方补足短缺部分的货物,且中心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将超出溢短范围部分的数量按对应担保金的标准作为违约金,从销售方账户直接划付给购买方作为赔偿。实际交货数量超出合同签订数量部分商品的货款,购买方须在下一工作日12:00以前送交中心,否则购买方每天将按短缺货款金额1‰的标准缴纳滞纳金,直至购买方补足所欠款项。
第二十二条 购销双方达成交易之日以前(含当日)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销售方承担,之后产生的费用由购买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购买方必须在中心开出交割单后5个工作日内确认货物质量。购买方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中心将通知购销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购买方可以自行提请由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购买方先行垫付。检验结果符合相关挂牌电子合同约定标准的,相关费用由购买方承担,购买方应接收货物;否则视为销售方违约,相关费用由销售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中心将通知购销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导致诉讼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中心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中心开出交割单后5个工作日内,购买方未向中心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或者购买方在提出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请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的,则视为购买方同意中心在销售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向销售方划转剩余部分货款。届时,购买方无权就中心的货款划转行为及划转结果向法院提起对中心的诉讼。
第七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方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将全额货款送交中心的,视为购买方违约,中心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以违约部分对应的订金作为违约金直接划付给销售方作为赔偿,合同解除。
第二十五条 销售方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将有效的提货单据送交中心的,视为销售方违约,中心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以违约部分对应的担保金作为违约金直接划付给购买方作为赔偿,合同解除。
第二十六条 购买方在中心开出交割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出库或过户手续,中心将视同购买方已经确认了相关货物,且同意中心将80%货款代为划付给销售方,同时中心将释放销售方相应的担保金。届时,购买方无权就中心的货款划转行为及划转结果向法院提起对中心的诉讼。
第二十七条 销售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开具增值税发票,视为销售方违约,中心将通知购销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中心可按照购买方的申请,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以剩余20%货款作为违约金直接划付给购买方作为赔偿并保留继续追索增值税发票的权利。届时,销售方无权就中心的货款划转行为及划转结果向法院提起对中心的诉讼。
第二十八条 购买方对销售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中心将通知购销双方在24小时内自行协商,届时购买方应出示相应的证据。协商不成的,若购买方出示的证据足以证明销售方提供的该等证明文件与该货物的质量保证书原件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原件不一致的,销售方应于三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相关挂牌电子合同约定的货物,并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按每吨50元向购买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原合同继续履行;否则视为销售方违约,中心可按照购买方的申请,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以剩余20%货款作为违约金直接划付给购买方作为赔偿并保留继续追索该货物的质量保证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的权利。届时,销售方无权就中心的货款划转行为及划转结果向法院提起对中心的诉讼。若协商期间销售方重新提供合格的质量保证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或更换符合相关挂牌电子合同约定的货物,则根据购销双方在挂牌电子合同中的约定,按每吨25元向购买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原合同继续履行。若购买方未能提供充足证据或销售方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购买方的异议的,中心将按正常流程完成本次货物交收,且不再对购买方对该销售商品的质量保证书或海关出具的商检证明异议予以回复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构成共同违约的,中心按其违约的性质以双方合同违约部分的订金或担保金作为罚款划入中心风险基金账户。
第三十条 中心将根据交易商违约的性质及后果,选择采取发出警告通知、公布对其有关违约行为的警告、限制交易活动、暂停或注销其交易席位、注销交易商资格的制约措施,必要时中心可同时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裁措施;构成犯罪的,中心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免责声明
第三十一条 因一方交易者违约给另一方带来损失,中心将协助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索。中心不对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的履约提供担保。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中心。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