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须知
 
  1. 交易时间
    远期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15-11:30和下午13:30-15:00。上午9:15-9:25为开盘申报时间,9:25-9:30为开盘撮合时间。挂牌电子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5:00。
    中心可根据交易商的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或风险加大,中心认为必要时,由首席执行官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2. 交易品种
    • 在本中心买卖的钢铁产品必须是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的交易品种,且符合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执行标准,并在本中心指定仓库交收或在买卖双方约定的地点交收。
    • 本中心首批交易品种为:高速线材、螺纹钢、热轧卷板。
  3. 交易一般规定
    • 交易商承诺或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 买方交易商将购买指令输入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并向本中心分期付款;
    • 卖方交易商向中心提交仓单并将卖出指令输入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在中心注册登记取得仓单,卖方必须向本中心交付仓单担保金;
    • 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货款、仓单或仓单担保金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 远期交易开盘定价时,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交易商发出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开盘定价产生的价格的购买指令全部成交,低于开盘定价产生的价格的销售指令全部成交,等于开盘定价产生的价格的购买或销售指令,根据剩余购买量和剩余销售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剩余申报量成交;开盘定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开盘定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远期交易开盘定价后的交易时段,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所有已收到的未成交或未完全成交的交易商购买或销售指令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和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当某电子交易合同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涨(跌)停板价格购买(销售)指令按照转让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序。
    • 交易商应自行保护其交易席位的安全并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该席位的所有行为均视为交易商授权行为,并由该交易商承担全部责任;
    • 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的账户资金进行测算,测算结果显示交易商交易账户资金额或仓单数满足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电子交易系统对其新的买卖指令予以接受,否则拒绝;
    • 交易商发布的买卖指令当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消未成交指令。
  4. 交易报价
    • 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报价是指符合相关电子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标准品在基准交货地点交收的含税价格,地区、规格、品牌(厂家)、材质等升贴水另计。
    • 本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
    • 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和防范交易风险,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设置报价涨跌幅限制。
    • 远期交易螺纹钢、线材、热卷板电子交易合同当日报价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该电子交易合同平均价的±150元/吨。
    • 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调整涨跌限幅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稳定市场交易秩序。
  5. 交易费用
    本中心按1元/吨的标准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