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收须知
 

一、货物交收的一般规定

  • 交收商品
    中心交易、交收的商品应为合同约定的指定钢材生产厂商生产的(或者指定品牌)、规格的钢铁产品。
  • 最小交收数量
    线材和螺纹钢的最小交收数量是10吨,热卷板的最小数量是20吨。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持有订货小于最小交收数量的交易商应在进入交收月后主动补足订货直至订货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或者转让相应合同,否则中心有权进行强行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
  • 指定仓库
    • 本中心指定若干仓库向买卖双方提供仓储条件,负责交收货物数量、外在品质及包装的入库验收,并开具本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具体请参见网站指定仓库栏目。
    • 货物交收时卖方优先选择具体指定仓库。
    • 本中心规定上海地区的指定仓库为基准指定仓库,并规定其他指定仓库与基准指定仓库之间的地区升贴水标准。
    • 本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定仓库的库容和地区升贴水标准进行调整,并经公布后开始执行。
  • 交收模式
    本中心提供按期交收、提前交收、协议交收等多种交收模式。交易商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模式进行货物交收。
    • 按期交收: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交易日起至交收日,均可在上述任一交易日的9:30-3:00提出商品按期交收申请。交收日闭市前,买方须交足全额货款,卖方须提交相应的仓单。交收日闭市后所有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自动进入按期交收流程。
    • 提前交收:买方交易商和卖方交易商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交易日起至交收日前一个交易日,均可在上述任一交易日的9:30-3:00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申请。交易商可以在提出提前交收申请的当日下午15:00前,撤销提前交收申请。在提出交收申请的当日闭市前,买方须交足全额货款,卖方须提交相应的仓单。
    • 协议交收:在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后下一个交易日起至交收日前一个交易日9:30-15:00,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若协商一致并填写《协议交收申请书》后,均可在这期间到中心办理协议交收申请,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予以审核并决定是否办理。
    • 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协议交收经中心确认并完成交收匹配后,视为交收匹配的双方已签订《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商品交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买方须在领取《提货凭证》时将单位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开户行记帐号等开取增值税发票的资料提供给卖方交易商或由中心转交,以便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 货物交收过程
    • 货物入库时,交易商可以向本中心交收部提交《货物入库申请表》。
    • 本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仓库和交易商发出《货物入库通知单》。
    • 交易商与仓库签署《储存合同》。
    • 货物入库完毕且验收无误后,指定仓库向交易商开具本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 交易商将《存货凭证》仓单注册联及相关质保书交送本中心申请办理仓单注册。
    • 本中心完成交收配对后,为买方交易商签发《提货凭证》。
    • 买方交易商凭本中心签发的《提货凭证》、提货人身份证至指定仓库办理货物出库手续。
  • 票款交收
    • 本中心收到买方交易商全额货款后,中心于交收日按照交货价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和交收补差,下一工作日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凭证》并将货款的80%划到卖方在中心的交易账户。买方应在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对商品质量、数量进行确认。中心在明确实际发货数量、仓储费等情况后,通知卖方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卖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交至中心,中心收到卖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后,将剩余货款划到卖方交易账户同时将该发票交给 买方。如果根据商品实发数量需要买方补交货款,中心在买方补足货款后转交增值税发票。
    • 商品交收过程中出现商品交收数量与实发数量差异(溢短)应不超过相应电子合同规定。买方的实付货款和卖方的实收货款根据实发数量、交货价和升贴水进行调整,实收、实付货款和卖方交易商的增值税开票总金额为:(交货价±升贴水)×仓库实发数量
  • 货物确认
    •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货或过户手续,并确认商品质量、数量,逾期未予确认,中心视买方无异议,中心按实际交货的数量结算,划转剩余货款至卖方,买方交易商自己承担交收商品的瑕疵责任及由此产生的风险。
    • 买方交易商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于交收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并在三个叫一日内自行提请中心认定的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中心可暂时冻结卖方剩余应收货款。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如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买方应接收货物;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质量违约。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质检、或者商品已经出库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货物无异议,中心不再受理货物异议的申请。
  • 费用结算
    •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 买卖双方交易商在本中心指定仓库进行货物交收,应根据商品实际交收数量按5元/吨标准向本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
  • 交收商品有效期
    在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收的商品须为出厂日期在规定时间期限内的商品,超出规定时间期限的商品,中心不予注册仓单。高线、螺纹钢的出厂日期必须为三个月以内,热卷板的出厂日期必须为六个月以内。具体的时间期限见中心公告。
  • 交收商品的锈蚀等级
    • 商品在指定仓库储存期间,如果锈蚀情况逐步严重,交易商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商品损失及其他责任由该交易商自负。
    • 中心有权拒绝锈蚀较为严重的商品进行交收或者注销已注册的仓单。

二、交收要点

1、经办部门
    本中心交收部是货物交收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联系方式:021-65165576 武云朋 传真:021-55383932
2、货物交收的一般规定
2.1 交收品牌
    本中心指定若干钢材生产商产品为指定交收品牌,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钢材品牌方可用于货物交收。请参见:http://www.ssec-steel.com/guide/jspp/
2.2 指定交收仓库
    只有将准备交收的货物存放到由本中心指定的交收仓库,才可以向本中心申请注册仓单,用于卖出交收;不得将热轧卷板存放到没有开平设备的仓库进行交收。请参见:http://www.ssec-steel.com/guide/zdck/
2.3 交收商品有效期
    本中心的交收商品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出厂日期应在规定日期之后。螺纹、线材要求在交收日前3个月以内出厂的的商品;热卷板要求在交收日前6个月以内出厂的商品(以质保书注明时间为准)。
2.4 质量保证书
    凡在本中心交收的货物,卖方必须向本中心提供与实际交收货物吊牌或标签所注厂家、炉批号、捆包号等完全一致的质保书原件,没有原件的可以在复印件上加盖卖方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2.5 交收数量和溢短
    最小交收数量:螺纹钢、线材为10吨,热卷板20吨
    溢短:螺纹钢、线材实际交货数量与交易数量间允许有±2吨的偏差,热卷实际交货数量与交易数量间允许有±8吨的偏差,以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
2.6卖方交易商申请注册仓单时须向本中心交收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指定交收仓库提供的存货凭证第二联即:仓单注册联。
(2)、指定交收仓库提供的货物码单(加盖仓库业务章)。

(3)、与进行交收货物标签一致的质量保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为了尽快为交易商注册仓单,卖方交易商须按照仓库入库码单对应质保书按顺序编号。
 

3、 注意事项
     (1)、商品如有包装带散落、吊牌不全、炉批号、捆包号与质保书不符及锈蚀严重等情况,本中心有权对此批货物不予注册仓单。对于已经注册成仓单的商品,如发现散包、吊牌不全、变形、炉批号、捆包号与质保书所注不符、锈蚀严重等情况,交易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中心将有权拒绝此批商品进行交收, 或者对已注册的仓单予以注销,相应的后果由交易商自己承担。

(2)、根据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约定,卖方交易商应保证交收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并且对所销售的商品不应存在权利瑕疵(如:不得将仍在银行质押尚未解冻的货物进入交收等)。
                     上海大宗钢铁电子交易中心交易交收部